常见问题
问:【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即没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 号)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 3 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 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 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 2 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 年内购买价格超过 6 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 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拥有 2 套以上(含 2 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 5 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 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 3 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 6 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3 次(含以上;
(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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