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申请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2、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3、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包括:
①申请人;
②申请人的配偶;
③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④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⑤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
(2)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5)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6)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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