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 )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2、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每月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三、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的桂林辖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一)身患残疾。指申请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三)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申请人家庭有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成员。(四)来自脱贫户家庭。指申请人在校期间,其所在家庭被认定为脱贫户家庭(含贫困退出户、脱贫户)。(五)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在校期间,其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指申请人入学前或在校期间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在我市辖区内创业小微企业,所创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营运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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