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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2〕123号)、《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1〕152号)、《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3〕60号)等文件精神,现按各校上报基础教育股2023年春季在校学生人数情况及秋季学期增减班情况综合预测全年补助公用经费额度,将2023年第二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下达给你校 元(详见附表)。请按学校所在学段列支政府收支分类“2050202小学教育”或“2050203初中教育”项。
一、补助标准
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全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标准调整为小学720元/生.年、初中94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生6000元/生.年,在基准定额标准基础上,对全区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
二、资金使用管理
同时请你们切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3〕3号)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即该经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附件:2023年第二批义教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