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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3年广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桂卫办发〔2023〕19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龙胜各族自治县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8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一)县城生活饮用水:县城的市政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二)农村生活饮用水:10个乡(镇)的集中式供水(首选学校采样点)、农村学校自备水源供水。
二、监测点设置
根据《2023年广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完成县城范围内生活饮用水6个监测点,每季度监测一次共水样24份(详见附表6)。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点42个(自治区下达任务为40个监测点),监测水样84份(详见附表7)。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水质基本状况监测
1.基本情况调查:龙胜县疾控中心负责掌握全县所有生活饮用水的基本状况,对供水单位及监测点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了解
2. 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22)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和氨氮指标监测。县城生活饮用水全年采样4次,每个季度1次,农村饮用水分别于枯水期(3月)和丰水期(7-9月)各采样检测一次。
(二)水质检测能力调查:龙胜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一次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调查,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的97项全指标的检测能力和实验室具备仪器设备情况等。
(三)水样采集与保存: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水箱出水口或最近的末梢水龙头处。水样采集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执行。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22)执行。
四、结果分析与报告
(一)数据管理: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系统”上报,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录入。要求5月1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并备份数据。11月1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的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原始资料存放在龙胜县疾控中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科归档备查。
(二)信息反馈:要及时将监测信息以检验报告方式反馈给供水单位或相关部门,以促使其根据水质卫生监测发现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供水水质合格率。
(三)结果报告:龙胜县疾控中心要在上半年和全年水质监测工作完成后15天内撰写分析报告给龙胜县卫健局疾控股,县卫健局疾控股进行审核后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水利、住建、教育、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当发现水质毒理学指标超标,或存在其它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指标超标时要立即报告。
五、质量控制
(一)龙胜县疾控中心要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检测现场空白样、平行样、试剂空白样和加标回收样等质量控制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每次采样后,应及时送回实验室检测,现场采样人员和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一旦检测结果出现异常值,应及时进行沟通、寻找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测或重新采样检测。
(三)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担任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
六、工作职责
龙胜县疾控中心要做好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卫生学调查、质量控制和监测结果上报等工作;龙胜县卫计监督所做好全县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龙胜县卫健局做好督导工作。
七、其他
本方案由龙胜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2023年广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附件:1. 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
2.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3. 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4. 供水单位基本信息及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
5. 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6.2023年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生活饮用水监测点
7. 2023年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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