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2日 |
| 标 题:龙政发〔2023〕7号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龙政发〔2023〕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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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 5月 22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为加快推进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龙胜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总体原则
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项目补偿工作坚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依法合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多途径和就近安置”的原则。
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范围
龙胜各族自治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县内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征收的各类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地上(下)附着物及青苗,均属于补偿范围。具体界线按每个项目的规划设计用地红线图和变更设计图所规定的地域范围为依据,以业主单位和征地拆迁机构等部门现场放样确定边线测量为准,科学、准确、合理地进行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青苗补偿
(一)青苗补偿原则
1.果树类别标准划分原则:
一类果园:有大棚、避雨设施的丰产果树;
二类果园:露地栽种的丰产期果树;
三类果园:初挂果、未挂果、残次老树。
2.青苗补偿按征地面积和现状计算。现状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株计算补偿;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确实无法移栽的按县林业局评估价格补偿。
3.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数量的,以亩为单位按种植面积计算补偿。
4.单株林(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
5.荒田、荒地不予补偿青苗,抢插、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6.青苗补偿的面积丈量计算,均以规范的测绘图面积为准。经济作物和农作物间作的,其补偿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
7.青苗补偿后,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无偿处理。
8.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林木采伐手续由项目业主统一办理。
9.因施工影响,造成当年无法耕种或毁坏的青苗,经核实后,由施工单位按同类青苗标准予以补偿。
10.未列入本补偿标准的其他青苗,参照类似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11. 在征地工作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科学地划分地类,认真核实面积,严格执行补偿范围和标准。
12.在发布预征地公告、开展调查测量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13.线路、变台的接地线及地埋电缆,施工需开挖的土地不予补偿,完工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4.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违法收取过路费。因电网施工造成道路、水、气、通信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施工修筑的施工便道占用土地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5.从“T”接点往后到变台再到低压各户的项目为直接受益项目,变台、杆塔占用土地由村屯协调解决,不予补偿;如“T”接点往后到变台涉及的杆塔不是直接受益项目的土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6、从“T”接点往前到主干线再到主网架的项目为公共受益项目的土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7.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及电网设施保护区的土地不予征收补偿,危及到架空输、配电线路供电安全的树木立即清障,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9)。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地上(下)附着物以及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0-附件14)。
2.木结构房屋面积计算规则(详见附件15)。
3.未列入本补偿标准的其他地上(下)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参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协商确定。
(二)房屋拆迁奖励办法
1.提前搬迁奖励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2000元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2.搬迁费奖励
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搬迁费,另给予每户搬家补助1000元。
3.临时安置费
自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之日起,依协商约定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每月每户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建设项目所在地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为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要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不得强行承揽工程,确保不发生阻工和上访事件。要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协助拆迁户搞好过渡和安置工作。
(三)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四)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时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龙胜各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县人社、县自然资源、县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审核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六)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属等纠纷或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或诉讼期间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补偿费暂不拨付,待争议或诉讼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拨付。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权属等纠纷或争议未明确之前,由项目业主和征迁机构记录清楚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位置、面积、地类并请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认定,待后解决。
(七)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影响龙胜各族自治县工程项目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补偿标准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依照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本办法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1.短期农作物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2.林(苗)木类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3.林(苗)木类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4.果树移栽费或补偿标准(一)
5. 果树移栽费或补偿标准(一)
6.零星种植果树补偿费标准(一)
7.零星种植果树补偿费标准(二)
8.零星林(苗)木补偿费标准(一)
9.零星林(苗)木补偿费标准(二)
10.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一)
11.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二)
12.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一)
13.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二)
14.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偿费标准
15.木结构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相关解读: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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