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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背景:2022年4月12日,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印发《2022年度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目标责任状的通知》,要求在2022年12月底前,根据辖区火灾规律特点和工作实际,推动当地政府出台1部消防安全管理类的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深刻汲取2018年1月10日贵州省从江县下江镇下江居委会火灾、2021年2月14日云南省临沧市翁丁古寨火灾、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一居民自建房火灾等3起火灾事故责任制追究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县村寨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进我县村寨火灾防控工作,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村寨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总体目标:《办法》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行政责任提供比较完善的依据,推动构建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体系。
工作内容:
一、界定查处范围。《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查处范围是农村火灾。
二、明确责任主体。《办法》的主旨是对发生农村火灾有过错的相关部门与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农村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农村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明确工作责任。《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对发生农村火灾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追究火灾事故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四、强化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与各部门职责相对应,逐一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在属地范围发生农村火灾时出现过错,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各种情形。进一步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