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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

提交与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初审和公示:社区、街道或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 并公示,公示期为 5 天。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县保障部门。

第二次审查:社区、街道或住房保障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县城民 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复查;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县保障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县住建、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

第三次审查和公示:通过联席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县保障办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公示栏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第二次 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 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来源: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