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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关于春节期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2025-01-27 09:0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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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进一步树立文明新风,促进移风易俗,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将全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为禁放区域
包括:县城南岸老城区、北岸新区;南至勒东321国道龙脊学府小区;北至金龙桥;西至勒黄桥形成的闭合线区域内。
(二)全县下列特殊场所列入禁放区域
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沿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各种监测检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禁放区域内除县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活动、经审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时段
(一)禁放区域(包括特殊场所)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二)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0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此外的其他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规定
(一)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公民有权对违反公告规定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7512159、(龙胜生态环境局)751225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51210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胜各族自治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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