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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政发〔2022〕9号 伟江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伟江乡2022年困难人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3-02 09:30     来源:伟江乡人民政府     作者:伟江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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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要求,依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工作目标,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伟江乡人民政府

202231

(此件公开发布)

伟江乡2022年困难人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龙胜各族自治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要求,依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工作目标,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我乡城乡困难人员的摸底调查、核实和评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自治区要求,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民政局安排,结合我乡实际,实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乡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入户调查、生存认证、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及审核、结果批示(民主评议及审核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以及救助对象长期公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乡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确保把为民解困的实事办好办实,圆满完成工作责任和任务,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伟江乡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八个工作组。

领导小组

组 长:阳  迪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粟盛周  乡人大主席

杨蒙祥  乡党委副书记

谢东宇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杨春晖  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范议蔓  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副乡长

陈庚赓  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乡长

蒙龙艳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银家华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员:秧文学 乡民政办主任、联系甘甲村工作组组长

谌  安  联系洋湾村工作组组长

刘晓月  联系布弄村工作组组长

刘卜朗  联系中洞村工作组组长

石一亚  联系里木村工作组组长

李乾锋  联系新寨村工作组组长

石光勋  联系崇林村工作组组长

韦陈炳  联系大湾村工作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民政事务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分管领导银家华兼任,副主任为民政办主任秧文学,成员为民政办全体人员及各包村组成员、各村村干。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县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由户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证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3)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村委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在村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村一级。

乡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清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家庭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核对和审核

1.组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包括包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对申请人及续保人员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1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1名村干。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2.组织民主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和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由各包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议小组要11人以上。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须有联系村分管领导、包村工作组及其他评议人员签字交乡民政办;由乡民政办结合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由乡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审批

经县核对中心核对无差异且村级公示无异议的,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从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导出)上签批,并将签批结果(含户主姓名、享受人数、保障等级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乡镇公示栏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人民政府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

(一)困难人群保障走访及生存工作

2022困难人群保障走访及生存工作分为上半年及下半年两个阶段,上半年时间为2022329日至2022531日,下半年时间为202291日至20221130

要求各村对村内在享受及新申请的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事实无人扶养孤儿、两残补贴、高龄津贴等困难人群开展走访调查,并根据该户实际情况填写入户核查表(附件2)。其中,在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每季度至少完成认证1;在享受及新申请的城乡低保的BC、事实无人扶养孤儿、两残补贴等困难人群要求每半年至少走访1次;其余的在享受的城乡低保A、特困对象等困难人群一年至少走访1次。

1.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材料收集汇总整理工作

2022年的6月份上旬及12月份上旬,各村依据入户走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在享受的低保家庭情况变动进行梳理核实,并形成文字材料。

2022年的6月份15日前及12月份15日前,各村将半年来走访入户的调查表及民主评议的文字材料整理好,并统一报送到乡民政办。

2.信息反馈及公示

乡民政办在收到各村走访入户的调查表及民主评议的文字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对低保享受对象动态调整情况进行整理,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村。各村在收到反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信息进行公示,并将动态调整情况或需补录相关材料清单,一并告知给当事人。

五、工作要求

(一)各联系工作组要组织指导本村农村低保工作。各村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与村干一起入户调查摸底(入户要求不得少于2人),掌握困难群众生活情况,并将困难情况反馈评议小组,同时必须认真填写家庭入户调查核对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核对表,村级不予评议。

(二)对调查摸底人员进行入户培训。主要学习农村低保政策,掌握对象范围、让确保工作程序和方法,工作质量。

(三)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等相关政策。各村要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群众了解农村低保政策是党和政府解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日常生活开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专为困难群众设立的,让保障标准、补助标准、收入计算内容及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家喻户晓,便于群众民主监督。

(四)把握时间节点,保证信息准确性与及时性。各村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力量排查,深入每一个组每一户调查核实,把那些真正困难而又无力自救的群众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来,以便得到及时、准确的救助。

六、操作规程

按照公开、民主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一条  申请条件

行政区域内持有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本村农业户口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1)成年人拥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拥有2套以上(2)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了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以上;或有承包田(地)且不耕种的;

2.在低保调查、评议、公示等过程中,不予配合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故意刁难、无理谩骂工作人员和评议小组成员造谣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3.故意隐瞒财产或提供虚假材料而骗取低保金的,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家庭成员当月因故,次月没有及时向乡民政部门及时申请终止报告还在享受待遇的,视为隐瞒冒领,除取消低保金外,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4.家庭劳动能力人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而未尽其义务的或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虽非共同生活但有巨额财产或在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稳定工资收入的;

5.不配合国家政策、不支持村组公益事业的: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

    2.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入户核查表

    3.XXX村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入户核查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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