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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市监发〔2020〕20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5-20 11:25     来源:龙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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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市驻龙胜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    

                   龙胜各族自治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信和商贸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0年5月18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经营,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全国性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额度,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要使央行低成本资金惠及个体工商户,及时解决其融资需求,有效促进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限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严禁以“过桥贷”等方式增加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持续优化征信服务,对确实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较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适当放宽逾期贷款认定标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龙胜县支行)

    二、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

雇佣员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在疫情期间,未及时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申报,待遇从到龄时的时间节点的次月补发。(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3月份房租,减半收取2020年4-6月份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视双方经营情况,通过协商,予以适当减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国投公司)

五、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许可服务

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系统,全面推户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扩大容缺受理范围。对于不便网上申报的,各登记机关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实行“预约办理”“邮寄办理”。进一步压缩个体工商户开办时间,实现个体工商户开办当场办结。(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

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除新办理粮食品加工品(鲜湿米粉)、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品种生产许可项目以外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项目,一律执行“先证后审”。对于食品生产类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只需承诺食品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并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小作坊登记证,疫情防控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核查。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许可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解除后的1个月内,指导其重新申请换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充分利用各乡、镇已划定的特定场所,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八、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降低经营成本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个体工商户,自来水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10% (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供电企业在计收执行工商业和其他类别用电的个体工商户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进行结算。(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电业公司、自来水厂)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已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疫情相关的个体工商户,可凭个体工商户申请及时恢复正常状态,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可暂不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底前。同时对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诚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和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国家、自治区和上级部门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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