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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推进方案

2021-11-12 10:4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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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发〔2021〕28号)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作为,发挥职能作用,确保高质量实施各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龙胜县市场监督局涉企经营许可改革事项与改革方式

序号

改革事项

改革方式

备注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广告发布登记





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3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4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5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6

食品小作坊登记





7

食品小餐饮登记






龙胜县市场监管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一)广告发布登记

1.主管部门

消费环境综合监管股。

2.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3.资质范围

相关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4.监管措施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全国移动端广告监测平台,桂林市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平台等各类广告监测平台进行广告发布情况监测,一经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违法广告即予以严肃查处;

(2)加强协同监管,强化协同共治,切实发挥桂林市整治虚假广告联席会议作用,通过召开虚假广告联席会议,与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要求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各施其责,各履其职,资源共享,加强联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3)采取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教育规范与依法办案相结合,在日常广告监管中,不定期到传统媒体广告发布机构进行行政指导,对监测发现有违法广告行为但广告危害结果轻微的,及时通知相关媒体,指导媒体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广告发布机构严格遵守广告法,规范发布各类商业广告;

(4)发挥12315中心平台作用,加大对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相关广告违法线索认真对待,及时处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1.主管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和食盐安全监管股、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

2.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3.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一并办理,营业执照记载相关经营范围即完成备案。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其中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4.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三)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1.主管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和食盐安全监管股、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

2.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6.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62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业务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7.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主管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2.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审批权限委托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其余食品类别、食品添加剂审批权限授权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许可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食品相关生产许可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程序环节

(1)现场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生产许可由桂林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抽调特殊食品食盐检查员库里的人员现场检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2)听证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7.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整改,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3)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APP考试。

(五)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1.主管部门

标准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管股。

2.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准。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5.材料要求

(1)授权申请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和项目表;

(3)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4)质量手册。

6.程序环节

一般包括:受理、初审、专家组考核评审、审查与决定、证书制作与结果送达、结果公开。

7.监管措施

(1)加强证后监管。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证后监管每年按20%的比例抽取当年监管机构名单,并进行公开。证后监管工作的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监管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测量设备的配置及溯源情况、计量检定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计量检定原始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计量检定证书、报告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计量检定人员持证情况、顾客投诉处理情况等。证后监管中应当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多种方式,对获证机构是否保持获证状态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证后监管有关工作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相关各方面签字确认后生效。对证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加强日常监管。将获证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全市企事业单位信用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畅通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开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电话,并通过12315、市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多方面收集获证机构有关信息,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六)食品小作坊登记

1.主管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2.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2)实现申请、审批、发证等全程网上办理;(3)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3.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4.登记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材料要求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2)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程序环节

一般包括:网上申请、初审、受理、监管人员现场评审(新办)、审批决定、发放登记证(电子证)、结果公开。

7.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整改,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3)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APP考试。

(七)食品小餐饮登记

1.主管部门

是餐饮安全监管股。

2.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小餐饮登记”,由县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申请、审批可全程网上办理;(2)持有营业执照的申请人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4.登记条件

(1)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2)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3)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灯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施、容器;

(5)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置于保洁设施内。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5.材料要求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可通过直接提交、快递、委托代理、现场核查时提交等方式向受理的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登记申请的纸式材料;

(3)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查,并根据申请事项,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首次申请小餐饮登记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如需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通过现场核查并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小餐饮登记证或电子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可以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打印小餐饮登记证,也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下载电子登记证书及验证码等。对未通过现场核查,不予核发小餐饮登记证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开展日常监管及春节元旦、清明、三月三等节假日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品种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要求小餐饮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保证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补齐食品安全监管短板,加强小餐饮综合治理,加强规范指导,及时发现风险,采取防控措施,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突出整治,强化执法,坚持疏堵结合,严打违法行为。加大食品安全宣传,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持续开展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保障居民、游客食品安全;

(2)加强对小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提升小餐饮从业人员素质,解决“不懂法、难整改”等突出问题。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深入推进广西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广西餐安培训手机APP培训工作,通过开展统一培训、集中指导、建立微信群等形式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引导,提高注册率、培训率、考核率,加强小餐饮从业人员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学习,增强小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

四、工作措施与具体要求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市场监管领域共有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全改革清单,在全县范围实现改革全覆盖,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优化审批服务5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权限细化制定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整合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做好涉企经营许可规范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行政审批股要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2号)有关要求,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强化信息共享运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信息技术方案》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业产品生产等许可审批、抽查检查和案件系统进行改造,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电子证件等信息进行标准数据交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归集共享。2022年底前,实现发放标准化电子证件,并及时归集至总局电子证照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化改造的事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电子证件信息手动录入。市场主体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生成的电子证照材料,或者相关部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原则上要通过内部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四)做好管理方式转变衔接工作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后,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的,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可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目前已受理未办结的申请,允许企业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进行审批。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市场监管信用赋能,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分类监管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各领域监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

(六)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要对照清单,对清单之外以核准、审核、备案等名义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坚决防止出现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一经投诉查实,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七)其他工作

行政审批股依职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作为今年各项改革的重中之重,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给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科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新要求的,按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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