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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凡从县外为我县引入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对象为项目的第一引资人,即最先与该项目投资业主联系洽谈并全程参与项目引进且得到投资业主和县投资促进局共同认可的自然人、社会团体或法人。引资人为县内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按《龙胜各族自治县2022年产业大招商实施方案》中的奖惩措施执行。
第三条 凡申请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龙胜县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三)不属于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县内搬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捐资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四)不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五)对投资建设期较长的,需要累计计算的项目,需不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经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受龙胜县投资促进局委托,以龙胜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第五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
(一)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受龙胜县投资促进局委托,以龙胜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根据每年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从部门预算安排给县投资促进局的“县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中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第六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龙胜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龙胜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县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县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龙胜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 ,由县投资促进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县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兑现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第七条 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是指自项目立项之日起, 一个年度内的实际到位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龙胜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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