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5-07-02 15:35

序号

事项名称

所属类型

公开内容

公开主体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期限

公开渠道

未依法公开承担责任单位

备注

1 

财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财政领域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县财政局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机构概况

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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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3 

财政领域权责清单

政务服务

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备注等要素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55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县财政局


4 

财政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

政务服务

财政领域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目录,行使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县财政局


5 

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决算公开文本、报表

各预算单位(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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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6 

三公经费公开

三公经费

各预算单位(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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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7 

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政府采购

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框架协议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中止)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公告

各级预算单位及其代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9号)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文件同时公告;更正事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涉密部分可以不公告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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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等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桂财采〔202231号)

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的1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公开预算项目执行情况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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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其他重点领域

投诉处理信息公告、行政处罚信息公告、监督检查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1.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9号)相关规定

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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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10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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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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