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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2004〕2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龙胜县滑石围岩(尾矿)集中加工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涉及三门镇洪寨村下龙二组、三组、四组的集体土地及附着物。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75亩(最终范围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见附件1《龙胜县滑石围岩(尾矿)集中加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六、被拟征收土地的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公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七、社会保障
见附件1《龙胜县滑石围岩(尾矿)集中加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八、被拟征收土地的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在拟征地面上抢种、抢栽农作物、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乱挖塘、种植树木、苗圃、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龙胜县滑石围岩(尾矿)集中加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