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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涉及龙胜镇双洞村双洞一组、二组、三组、四组、拉结二组的集体土地及附着物。
二、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
机关单位用地
三、征收土地面积
60亩(最终范围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详见附件《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七、社会保障
详见附件《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征土地上抢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在征地面上抢种、抢栽农作物、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乱挖塘、种植树木、苗圃、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