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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2021-12-31 15:2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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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涉及龙胜镇双洞村双洞一组、二组、三组、四组、拉结二组的集体土地及附着物。

二、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

机关单位用地

三、征收土地面积

60亩(最终范围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详见附件《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七、社会保障

详见附件《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征土地上抢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在征地面上抢种、抢栽农作物、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乱挖塘、种植树木、苗圃、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龙胜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搬迁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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