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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0〕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龙胜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依法合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多途径和就近安置”的原则。
二、征地拆迁范围
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平等镇平等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征收的各类土地及其建(构)筑物、地上(下)附着物,均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具体界线按项目施工设计用地红线图和变更设计图建设用地规划图所规定的地域范围为依据,以业主单位和征地拆迁机构等部门现场放样确定边线测量为准,科学、准确、合理地进行土地征收和拆迁。
三、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原则
1.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文件规定的分区域统一补偿标准,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水田、鱼塘标准的 1.1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0.4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0.1 至 0.4 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70%进行补偿。
2.在征地工作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科学地划分地类,认真核实面积,严格执行补偿范围和标准。
(1)征地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地的各项补偿标准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公用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等公共设施,原则不予补偿,由项目业主按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给予恢复重建。
5.河床、滩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6.在发布拟征地公告后,被征地户凭有效土地权属证、林权证、房产证在所属乡(镇)登记备案。在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补偿费总额(元) | ||||||
|
农用地 |
水田、鱼塘 |
24190 |
36285 |
60475 | |||||
|
其它农用地 |
果园 |
18310 |
27466 |
45776 | |||||
|
旱地(菜地) |
18310 |
27466 |
45776 | ||||||
|
经济林地用材林地 |
18310 |
27466 |
45776 | ||||||
|
薪炭林地 |
18310 |
27466 |
45776 | ||||||
|
建设用地 |
宅基地按水田补偿 |
24190 |
36285 |
60475 | |||||
|
其它建设用地按其它农用地补偿 |
18310 |
27466 |
45776 | ||||||
|
未利用地 |
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补偿 |
18310 | |||||||
2.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鱼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作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0〕25号)文件执行。
五、拆迁安置补偿
(一)拆迁安置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要贯彻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置的原则。安置地选址要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
(二)房屋搬迁安置仅针对住宅型房屋进行安置,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零星搬迁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房屋搬迁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再安排安置地建房。由县征地拆迁机构在按水田地类补偿标准给予原宅基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征收原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另行给予奖励。
2.零星搬迁
房屋搬迁对象选择零星搬迁安置方式的,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搬迁人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范围内自行选址,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按征收标准给予补偿。选择零星搬迁安置方式的,征收原宅基地不再进行土地补偿,只补偿房屋拆迁面积。零星搬迁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征收原宅基地面积减去搬迁安置宅基地面积后,超出部分原宅基地面积按水田地类标准给予补偿。宅基地由搬迁人自行开挖平整,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按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 元基础设施建设费,水电恢复到拆迁户门口。
(三)被搬迁户安置房屋办理不动产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办证测量费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承担。
(四)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设施,或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下)附着物(含国防光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的拆迁补偿,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会同县征地拆迁机构与产权单位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估价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三杆”的搬迁及所有管道搬迁,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业主方或原产权单位沟通负责搬迁,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由项目业主会同县征地拆迁机构与产权单位人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七)因施工造成红线外公路、道路、水利、人畜饮水、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恢复重建。
(八)拟搬迁对象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确认的,由征地拆迁机构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九)所有拆迁均按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搬迁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确保拆迁按期完成。逾期不搬迁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2017〕23号)文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供、应保尽保,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征地面积和具体人数的确定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
(二)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三)实施细则
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1.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2.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3.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4.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征地后可以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征地所在县(市、区)外的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征地农民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6.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7.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8.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为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要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不得强行承揽工程,确保不发生阻工和上访事件。要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协助拆迁户搞好过渡和安置工作。
(三)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四)有关部门要对因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县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审核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六)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属等纠纷或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或诉讼期间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补偿费暂不拨付,待争议或诉讼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拨付。
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权属等纠纷或争议未明确之前,由项目业主和征迁机构记录清楚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位置、面积、地类并请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认定,待后解决。
(七)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影响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加油站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县工程指挥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依照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八、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本办法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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