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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龙市监处罚〔2026〕6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2-13 09:55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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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5QKMUXX1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里茶村里伍塘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东鹏                       

身份证件号码:450328********2116                                      

2025年12月8日,我局收到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50328002025120812611456),举报人于2025年11月24日在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抖音直播间购买的产品名称:香蒸腊肉,净含量:60克,商品条码:6974730890689,发现该产品商品条码已注销,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举报单中产品名称为“香蒸腊肉”的产品(商品条码:6974730890689;净含量:60克),在抖音商城上该公司的店铺也未发现销售上述产品。执法人员使用上述举报单中的商品条码(6974730890689)在中国食品(产品)安全溯源平台查询该企业的企业信息情况,查询结果如下:1.企业名称:广西合浦龙华食品有限公司;2.地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3.条码状态: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4.子公司备案:经查,暂无子公司备案信息。2026年1月5日本局予以立案。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吴东鹏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2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香蒸腊肉共84袋,净含量:60克,保质期:365天。2025年10月20日全部运送到桂林仓库,有2袋外包装没贴标签(另案查处),有82袋外包装贴有“6974730890689”商品条码的标签。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开始在抖音APP平台“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店铺直播销售,销售价为9.9元/袋。没贴标签的销售了2袋,商品销售价为9.9元/袋,有1袋店铺优惠**元,消费者实付**元,收入金额**元;另外1袋消费者实付9.9元,收入金额9.9元,买家已经在平台申请退款,9.9元退款成功,买家已经把货退回给当事人。贴有“6974730890689”商品条码标签的销售了4袋,商品销售价为9.9元/袋,其中有1袋店铺优惠**元,消费者实付**元,收入金额**元;有1袋消费者实付9.9元,收入金额9.9元;有1袋平台优惠**元,支付优惠**元,消费者实付**元,收入金额9.9元;有1袋店铺优惠**元,消费者实付**元,收入金额**元。以上贴有“6974730890689”商品条码标签的产品销售收入共计30.6元。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当事人共完成交易5袋(其中4袋贴有“6974730890689”商品条码标签,1袋无标签),剩余的79袋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并从桂林仓库全部拿回公司当福利分给员工拿回家吃了。本案货值金额811.8元,违法所得30.6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批次香蒸腊肉外包装标签标注的“6974730890689”商品条码,在中国食品(产品)安全溯源平台查询为广西合浦龙华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当事人未能提供“6974730890689”这个商品条码授权使用相关材料。是由于当事人合作的包装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在领取商品条码输入公司厂商识别代码697473089时将尾号的6错输入为9,导致生成的商品条码为其他公司的商品条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显示当事人取得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7473086,有效期:2025年8月9日至2027年8月9日。当事人在**印刷厂共打印了200张“6974730890689”商品条码的标签,使用了82张,剩余的118张已经全部自行销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批次香蒸腊肉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方便菜肴),检验判定为合格,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的香蒸腊肉后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外包装袋贴有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香蒸腊肉,商品条码:6974730890689,净含量:60克的产品及产品标签。通过登录抖音APP,搜索店铺名称为“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公司”进入该店铺页面,在抖音商城上该公司的店铺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名称为香蒸腊肉的产品销售,已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陪同检查人员的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吴东鹏的身份证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4. 询问笔录1份,生产记录1份,销售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食品的事实,数量、退款、销售价格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5.检验原始记录(方便菜肴),证明当事人做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并检验判定为合格;

6.广西健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曾经对同类型的产品送检,并为合格产品;

7.《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厂商识别代码并在有效期内;

8.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9.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完成整改的事实。

2026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6〕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处罚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蒸腊肉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已完成整改,涉案食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小,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的香蒸腊肉后引起身体不适的投诉,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等相关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五条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五十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适用从轻情形:能主动配合检查,查处后能及时整改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不再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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