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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类】龙市监处罚〔2025〕70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0 17:55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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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黄江茶油加工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3101668319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县龙脊镇黄江村棉花坪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明干

身份证件号码:452328********3716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信息反馈,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无执行案件、未被查封股权。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经报请龙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同意于2015年9月19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龙胜县龙胜县龙脊镇黄江村棉花坪组(曾自己所住的木房)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登记时留下联系方式为空号,执法人员只好联系了陈明干家的邻居陈**、黄江村驻村队员钟*等两位同志陪同来到黄江村棉花坪组陈明干家进行现场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敲门陈明干家,无人答应,房屋里也未见有人在家。查看房屋楼底及周边,未发现有挂龙胜黄茶油加工厂的牌匾,也未发现用于加工的厂房及设备,房屋一楼和二楼未见有经营痕迹。

现查明,龙胜黄江茶油加工厂于2014年8月12日成立,该厂正常报送2014、2015两年度的报告。从2016年度至2024年度共9年没有报送年度报告。2017年7月11日起被龙胜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20年7月27日,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异常名录(标准库生成)。周而复始,直到调查结束,该企业依然没有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依然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目录中。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反馈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截至2025年7月2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反馈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1日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龙胜县龙脊镇黄江村棉花坪组(曾自己所住的木房)没有发现龙胜黄江茶油加工厂的存在,黄江村民委员会提供了一份说明(文件),证明龙胜黄江茶油加工厂并不存在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因当事人登记时留下联系方式为空号,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此该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4份黄江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说明(文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证明龙胜黄江茶油加工厂已经不存在的事实。

3.当事人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

4.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异常名录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龙胜黄江茶油加工厂的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吊销龙胜黄江茶油加工厂的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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