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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类】龙市监处罚〔2025〕69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0 17:5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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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5KF6Q67U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县龙脊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海琼

身份证件号码:452328********214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因长时间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龙胜县龙脊镇和平街进行现场。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注册登记场所(租房协议地址)龙胜县龙脊镇和平街阳**房屋,该房屋为三层砖混结构房。核查时大门紧闭,房屋门外未见任何公司挂牌,执法人员敲门,无人回应。因一直无法联系到阳**本人,执法人员联系了龙胜县龙脊镇和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戴*主任,并在戴*主任的陪同下,一起走访了距阳**房屋20米的龙胜***鲜肉批发部的老板秦**。据秦**介绍,阳**长期在南宁居住,很少回来,平时该房屋无人居住,大门都是一直关闭的。自秦**在此开店7年以来,未发现有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挂牌,也未见有人员在此办公。戴*主任也表示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挂过牌,一直未在登记场所营业过,没有发现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痕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4年9月19日报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5日成立,2016年至2019年、2021年、2022年,当事人每年均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0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异常名录,于2022年05月06日补报后移出异常名录;2023、2024年度都没有报送年度报告。由于2023、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于2024年07月08日、2025年07月02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反馈,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反馈,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龙脊镇龙脊居委会于2025年9月26日向我局执法人员出具了一份证明,经龙脊镇居委会调查了解,在和平街以及居委会管辖范围内,从来就没有发现过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在,也不熟悉该企业的法人吴海琼本人。因该经营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故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现场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3页,龙脊镇龙脊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租房协议(龙胜县龙脊镇龙脊街阳**与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各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使用的事实。

4.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异常名录信息1页,证明当事人存续经营状态未办理歇业登记及2023、2024年度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

2025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吊销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龙胜高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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