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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龙市监处罚〔2025〕62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1 11:35     来源:龙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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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丹德电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8MA5QEKQ81B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中路18号兴龙商城一楼商业家电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友芝

身份证件号码:450324********0429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胜县龙胜镇兴龙中路18号兴龙商城一楼商业家电内的龙胜丹德电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2个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型号:JYT0.6L,生产厂家:广东顺德****燃具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居委会员工路**号A之一,执行标准:GB35844-2018,生产日期:20250509),执法人员在产品外包装盒及产品上未发现生产许可证号码,不符合 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9.1.1 “调压器应单件包装,在包装盒内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包装盒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码、执行标准、商标、制造厂名称和厂址联系等事项,暴露在外的螺纹应采取保护揩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对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5〕27号以及《财物清单》龙市监强制单〔2025〕27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5年8月21日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熊友芝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25年9月10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和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5日已调查终结。

经查,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自2024年9月25日起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2025年8月4日我局查获当事人货架上的2个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厂家广东顺德****燃具有限公司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协助调查有关事项的复函》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顺德****燃具有限公司未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未生产上述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这一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个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未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和冒用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

另查明,上述被扣押的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型号:JYT0.6L,生产厂家:广东顺德****燃具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35844-2018,生产日期:20250509)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从叠彩区**电器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2个,购进价31元/个,销售价55元/个,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上述涉案的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尚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龙胜丹德电器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熊友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2025年8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9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5〕27号)1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龙市监强制单〔2025〕27号)1份, 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8月26日对经营者熊友芝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的事实。

证据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各1份,证明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事实;

证据五:协助调查函(龙市监协查〔2025〕4号)、《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协助调查有关事项的复函》及《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广东顺德****燃具有限公司未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当事人销售的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冒用广东顺德****燃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龙胜丹德电器店行政处罚信息网页截图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无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七:《送达回证》3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告诫书》,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20251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82),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四)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上述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的产品与其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涉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数量少,当事人共购进2个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未销售出去,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一年内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属于首次违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和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因此不列入。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和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个鹰奇瓶装液化石油气阀调压器(家用);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的非税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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