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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龙市监处罚〔2025〕61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1 11:35     来源:龙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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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谭师傅豆腐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8MA5MY3T47M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日新村滩头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年云

身份证件号码:430424********4610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检查计划依法对谭年云经营的龙胜谭师傅豆腐坊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豆腐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5〕203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42号),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谭年云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5年10月10日前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再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谭年云经营的龙胜谭师傅豆腐坊进行复查,发现该豆腐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谭年云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6日已调查终结。

经查,龙胜谭师傅豆腐坊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于2024年10月19止,当事人由于考虑转让便处于暂时停业状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5〕203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42号),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并于2025年10月10日前提交材料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6日对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在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豆腐在市场摆摊销售,属于无证经营行为,无证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17750.6元。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龙胜谭师傅豆腐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一楼发布有低价转让的广告信息和其经营场所内无经营痕迹,处于停业整改状态。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发现龙胜谭师傅豆腐坊已于2025年11月25日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改正了违法行为。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本局和当事人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其制售的豆腐产生不良事件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9月19日《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5〕2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42号)各1份、现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14页、《健康证》影印件2页、2025年10月16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18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导出龙胜谭师傅豆腐坊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3页,证明当事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于2024年10月19日止。

证据三:2025年11月14日对经营者谭年云的《询问笔录》1份、微信扫码支付二维码影印件1份、微信二维码收入截图影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腐制售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1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8页,证明当事人处于停业整改状态。

证据五: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导出龙胜谭师傅豆腐坊小作坊登记证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25日改正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腐制售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2025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8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腐制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物理隔离并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情形,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无证经营两个多月,无证经营期间本局和当事人也未收到涉案产品产生不良事件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生产经营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且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25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因此不列入。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的非税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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