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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县兴逸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5Q6NCU78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日新路商贸城3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苏逸
身份证件号码:450328********0034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日新路商贸城3栋306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拨打龙胜县兴逸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时法定代表人王苏逸的电话号码:177********显示为暂时无法接通,通过查询原始档案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找到法定代表人的另外一个联系电话:137********执法人员拨打过去显示号码已经变更使用人。经检查发现该地址悬挂**小食堂的招牌,执法人员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也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有经营活动及招牌和广告。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登记原始档案联系上龙胜各族自治县********有限公司职工***,见证人***证实2023年4月10日将场地给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有限公司**北岸分店(招牌名为**小食堂)使用,未发现龙胜县兴逸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地址有经营活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5年8月29日报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9月16日已调查终结。
经查,龙胜县兴逸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成立,从2023年4月10日至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由于2021、2023、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于2022年07月05日、2024年07月08日、2025年07月02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反馈当事人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反馈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26日经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日新路商贸城3栋306室,发现该地址悬挂**小食堂的招牌,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有经营活动及招牌和广告,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现查实,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2页,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商铺租赁合同、房屋无偿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不动产证原始档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产权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日新路商贸城3栋306室的房屋作为住所使用的事实。
4.当事人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1页,证明当事人存续经营状态未办理歇业登记及2021、2023、2024年度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25年9月24日在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依法免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也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因此不列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龙胜县兴逸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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