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实际情况,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县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投向及建设要求
此次下达的项目资金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311万元(详见附件1),资金安排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占比,原则上用于产业发展项目的比重不低于50%,按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的要求管理使用。
(一)产业开发项目:160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147.89万元。屯级道路技术标准严格按照《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屯道路建设项目技术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发〔2020〕3 号)要求执行,由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
(三)项目管理费:3.11万元,由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和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时间。实行资金支出和项目进度考核通报制,从7月份开始,每月20日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将相关报表报县财政局、扶贫办。所有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实施、报账完毕。
(二)项目公示公告。项目下达后,各乡(镇)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桂扶领发〔2018〕20号)文件要求接到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项目村屯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10天,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示公告期满后,由项目乡(镇)将公示图片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交县扶贫办。
(三)项目评审和监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59号)要求:投资在50万元以上,技术较为复杂,由专业施工企业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
(四)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联系包村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屯级道路建设项目(含产业道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村屯成立路委会,落实群众信任的管理人员和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参与项目的建设、山场田地协调、项目施工质量监管等一系列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引导和组织贫困户参与项目建设,确保不少于3名以上当地建档立卡脱贫户参与务工。县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和项目乡(镇)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查,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确保资金运转高效、安全。
(五)项目验收。基础设施类项目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验收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干部、受益群众(含3名脱贫户)代表不少于7人的项目验收小组组成,在此基础上邀请扶贫、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合同和项目技术标准,严格认真核验,注重查看道路质量、路肩的培护、错车道、路碑、水沟及涵洞的设置等附属设施工程的建设,达到要求的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达不到要求的,责成施工队返工直至达到要求方予验收。
(六)项目报账及公示公告。所有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报账,报账依据以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文件为准。项目报账材料须经业主及乡镇具体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报账完成后,项目业主及乡(镇)要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投资金额在项目村屯予以公示公告。
(七)规范整理项目档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将项目前期工作、公示公告、项目采购、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报账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全部收集归档,待项目实施完毕后整理好项目材料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同时送一份到县扶贫办备存。
(八)项目路牌。道路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设立路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地点、受益户数及人数、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绩效目标、完成时间,带贫减贫机制等。
附件:(龙政发〔2021〕24号 网传115号)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