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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简称保教费)项目
资助对象: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或者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并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脱贫困户子女、城乡特困人员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子女(脱贫不稳定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子女)、低保边缘户子女。2014年、2015年脱贫户享受差异化资助。
资助标准:1.每生每学期750元;2. 2014年、2015年脱贫户,每生每学期300元。
备注:1.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学期 750元的,差额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2.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幼儿,每学期免除750元的保教费,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当地免保教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1.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学生。
2.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学生:就读我县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非寄宿的脱贫户(含2014、2015年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1.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2.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
三、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195天计算,共975元。春季学期575元,秋季学期400元)。
备注:供餐模式:有食堂的学校直接供餐,没食堂的学校,实施课间加餐,发放蛋奶等。
四、中小学交通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1.乡镇中心小学补助对象:除学校所在地村(乡镇街道)外的具有本乡镇辖区户口的在校寄宿的学生;
2.初中补助对象:除龙胜镇外的具有本县户口的在校寄宿的学生。
资助标准:按县客运价格表补助,初中生每学期补15次往返车费,小学生每学期补20次往返车费。
五、“特困生”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六、普通高中免除学费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龙胜高中学籍的在校高中学生(含库区移民子女)。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540元。
七、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读脱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900元。
备注: 2014年、2015年脱贫户学生按广西差异化资助标准给予享受中央免学杂费政策(不含课本费、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40元。
八、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资助对象:
具有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户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和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资助标准:一等每生每学期1500元,二等每生每学期1000元,三等每生每学期500元。
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当年度参加高考的高中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获得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愿意就读的脱贫户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
资助标准:(1)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2)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3)参加诚信计生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学生提高20%。
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项目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为3000元/生/年;二等国家助学金为2000元/生/年;三等国家助学金为1000元/生/年。
十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项目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750元。
十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大学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预科生及就读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6000元。
温馨提示: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是无偿的,不属于捐赠式资助。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或结业)当年从9月1日起自付利息(毕业当年如全额还款的请在8月15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也可申请提前还款,每年除11月份外,均可以提前还款。
3.违约后果:(1)贷款学生如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国家开发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罚息为130%);(2)国家开发银行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不良征信记录,将会对借款人今后申请买房按揭、买车按揭等贷款造成影响;(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项目
补偿对象:攻读最后学历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
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或服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毕业生除外。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满 36个月(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可于第二年或第三年的2月28日前可以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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