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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龙胜各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龙胜生态环境局。
附件:龙胜各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
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合理布局我县畜禽养殖(场)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生态立县、绿色崛起”战略,以实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牧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
指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羊年出栏≥500头,种羊存栏≥300头;
4.肉鸡年出栏≥50000羽,蛋鸡存栏≥10000羽;
5.肉鸭年出栏≥25000羽,蛋鸭存栏≥3000羽;
6.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等规划相一致的原则。
(五)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HJ/T338—2007)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十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7〕124号)
(十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十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五、划分类型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划分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六、禁养区划定区域
(一)龙胜县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禁养区。包括县城及建制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龙胜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龙胜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包括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胜行政辖区部分)、广西建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为准)。
(四)龙胜县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五)龙胜县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三)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完成本辖区内的养殖区域划定工作,在行政区域图上标明畜禽养殖禁养区,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根据划分要求,实行目标任务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确保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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