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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龙胜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会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075219752K
地址:龙胜县龙胜镇日新乡勒黄村勒黄组42号101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9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桂林金桂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窑烟囱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
2025年7月31日,广西桂林金桂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金环监气〔2025〕JG250730E)显示:你公司窑烟囱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的颗粒物浓度为21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0mg/m3)的6.2倍。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勘察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振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张。
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且正常排放废气。
(四)监测报告:2025年7月30日进行监督性监测,2025年7月31日广西桂林金桂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金环监气〔2025〕JG250730E)。
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五)书证:
1.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受委托人取得你公司授权委托,确认及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项。
3.《关于〈广西龙胜县福大页岩砖厂页岩矿开采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管表〔2014〕11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页岩矿开采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8月1日获得批复。
4.《关于〈广西龙胜福大页岩砖厂(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管表〔2015〕0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页岩砖厂(厂区)生产规模为年产多孔空心页岩砖3000万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7月13日获得批复,批复要求项目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排放限值。
6.关于营业执照与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明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6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龙胜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1月10日签收相关文书,并于2025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报告》,理由如下:1.已停产进行检修,并且积极配合工作;2.市场行情不佳,公司经营困难;3.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按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因此,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理由如下:1.你公司接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2.你公司主动停产进行整改,对颗粒物超标的脱硫塔进行检修,确保达标排放;3.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及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资金33616.06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程度、改正态度、经营状况及经济承受度等情况,我局决定在《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龙胜罚告〔2025〕2号)预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20%,即减少25897元。
以上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龙胜罚告〔2025〕2号)及送达回证、《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关于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申请报告》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叁仟伍佰捌拾柒元整(¥103587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凭该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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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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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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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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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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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的计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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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取值2 2.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下,取值1 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取值3 4.超标因子数量:1个,取值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取值1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限制类,取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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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裁量取值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捌佰肆拾捌元整(¥129484元整),下浮20%后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叁仟伍佰捌拾柒元整(¥103587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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