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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龙胜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会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075219752K
地址:龙胜县龙胜镇日新乡勒黄村勒黄组42号101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桂林金桂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隧道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广西桂林金桂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金环监(比)字〔2025〕第35号)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CEMS的二氧化硫相对误差为98.8%,氮氧化物绝对误差为-36.9mg/m3,颗粒物相对误差为-94.5%,流速相对误差为93.3%,温度绝对误差为8.0℃,湿度相对误差为-76.8%,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流速、温度、湿度比对结果不合格,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勘察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14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运维专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问询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张。
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对你公司隧道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情况。
(四)监测报告:2025年7月30日对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隧道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2025年7月31日广西桂林金桂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金环监(比)字〔2025〕第35号)1份。
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CEMS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流速、温度、湿度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五)书证:
1.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受委托人取得你公司授权委托,确认及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项。
3.《关于〈广西龙胜县福大页岩砖厂页岩矿开采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管表〔2014〕11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页岩矿开采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8月1日获得批复。
4.《关于〈广西龙胜福大页岩砖厂(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管表〔2015〕0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页岩砖厂(厂区)生产规模为年产多孔空心页岩砖3000万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7月13日获得批复,批复要求项目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实施自动监测。
6.关于营业执照与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明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
7.《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与第三方运维公司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已签订运维合同。
8.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运维专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4日,提供单位: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
证明: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运维专员身份信息。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6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龙胜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1月10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龙胜罚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肆佰零贰元整(¥28402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凭该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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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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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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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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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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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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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安装情况:已安装但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取值1 2.联网运行情况:未按照规定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取值5 3.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90%以上不足95%,取值1 4.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限制类,取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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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零贰元整(¥28402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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