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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环龙胜罚〔2025〕1号

2025-07-18 10:00     来源:龙胜县政府     作者:龙胜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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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阳日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328MA5NT4K890

地址:龙胜县龙胜镇兴龙西路16

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12345”热线投诉,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2025432025418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43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合作社时,你合作社环保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生猪装车外销过程执法人员发现生猪外运车辆上的粪污未进行收集处理,工人用水管对车辆上的粪污进行冲,冲的粪污汇入雨水管道后向场外排放。采样人员合作社进行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采样样品开展监督性监测。

根据2025417日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水)字〔2025〕第04117号),你合作社雨水排口处pH值为7.1、悬浮物为28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32mg/L、化学需氧量为681mg/L、氨氮为4.16mg/L、总磷为64.8mg/L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0.42倍、1.21倍、0.70倍、7.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43日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在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合作社现场检查时,现场勘察情况、当事人生猪外运车辆产生的粪污收集处理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418日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对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阳日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合作社生猪外运车辆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43日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在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正常运营、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监督性监测现场采样情况。

(四)监测报告:202543日,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对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取样监测,2025417日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水)字〔2025〕第04117号)。

证明:合作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五)书证:

1.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432025418提供单位: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证明:合作社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43日,提供单位: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证明:刘仙枚作为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处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委托代理人

3.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543,提供单位: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证明:合作社的建设规模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43日,提供单位: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证明:你合作社已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5.关于对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场复查情况,提取时间:2025521日,提供单位: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

证明: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改完成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采样人员监测采样上岗操作证复印件2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采样人员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579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龙胜罚告〔20251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202579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龙胜罚告〔20251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整(¥2497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合作社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市龙胜生态环境局开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凭该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合作社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7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龙胜县宏遂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违法行为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

违反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的计算过程。

裁量取值

个性:

1.违法事实:未进行任何无害化处理,取值5

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25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取值2

3.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取值1

4.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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