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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财采决〔2024〕1号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2025-01-03 09:0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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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GLZC2024-G1-280223-GLSZ

二、项目名称: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百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区盘歌8号大唐国际中心1号楼五层519号办公室E37

被投诉人1: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政局

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北岸幸福街2

被投诉人2: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项目(GLZC2024-G1-280223-GLSZ)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2024119日以邮寄送达投诉书方式本机关投诉。经补齐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1118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第三章采购需求第11项服务用房(值班室)文件柜货物参数第 5点参数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分),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第四章评分标准信誉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耐磨三聚氰胺饰面纸”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E1刨花板”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PVC”封边条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阻燃海绵”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五金配件”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三合一组合器”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油漆”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中密度纤维板”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铰链”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白蜡木”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PU稀释剂”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西皮”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提供木皮”的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五、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

(一)投诉事项1:第三章采购需求11项服务用房(值班室)文件柜货物参数第 5点参数设置不合理。采购人已对第三章采购需求第11项服务用房(值班室)文件柜货物参数第 5点参数进行修改,参数设置合理,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质量技术分(满分32分),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对检测报告时间要求为近三年以来,目的是采购质量更有保障的产品,防止产品标准更新后,供应商依然按照老标准进行生产,不存在不合理及排他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第四章评分标准信誉分设置不合理。体系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适老化家具”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吻合,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及歧视,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16,对于投诉“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里,要满足多个标准及多个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问题。为减轻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如一个标准即可满足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可适当减少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投诉事4—16部分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3,投诉事项4—16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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