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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财采决〔2019〕3号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11-10 11:35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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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宝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2019号公交运输集团营运中心办公大楼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陈辉

授权代表:梁慧   联系电话:17736669954

邮编:510700

被投诉人1: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古龙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梁昌群  联系电话:0773-7516305

邮编:541799

被投诉人2:广西诚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34号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773-7592928

邮编:541000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19年9月2日就龙胜县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设备项目(GLZC2019-J1-14042-GXCH)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19年9月26日投诉人向我局递交投诉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补正了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我局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将提供省级或以上政府质检部门颁发的检验报告作为资格条件。

事实依据: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第4项货物(便携式主题康复训练设备(情景沟通认知板)、第38项货物(A字架吊揽系列)、第39项货物(跳床/蹦床)、第53项货物(粗面花生球)都要求提供省级或以上政府质检部门颁发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违反《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需求禁用内容第13点。

投诉事项1请求:取消上述货物投标时提供省级或以上政府质检部门检测报告的要求。

投诉事项2:开标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原件现场核查。

事实依据: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第4项货物(便携式主题康复训练设备(情景沟通认知板)、第38项货物(A字架吊揽系列)、第39项货物(跳床/蹦床)、第53项货物(粗面花生球)要求检测报告开标现场原件核查。

法律依据:违反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规〔2019〕1号)第七条“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的要求。

四、审查事实

根据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相关资料,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

  1.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核实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点: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第二章序号2供应商资格中没有将“提供省级或以上政府质检部门颁发的检验报告”作为资格性要求。

  2.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规〔2019〕1号)第七条:代理机构应精简证明材料要求,对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件照原件。经调查核实该项目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属于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

    五、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核查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江西宝汇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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