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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龙财资函〔2025〕6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同意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桂龙路交通巷25号交通集资楼国有土地处置的复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转来《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理桂龙路交通巷25号交通集资楼国有土地处置相关手续的函》(龙交函〔2024〕3号)已阅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处置桂龙路交通巷25号交通集资楼国有土地的批复》(龙政土批函〔2024〕12号)文件精神,同意处置桂龙路交通巷25号交通集资楼的国有土地,实行先划拨后出让的供地方式。办理出让等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各户承担。其他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资金账目。
此复。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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