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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3)〔2019〕10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龙胜县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大循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你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大寨村民委员会、中禄村民委员会、泗水乡八滩村民委员会、潘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1.7644公顷(水田2.2036公顷、旱地0.5835公顷、果园0.0702公顷、茶园0.2166公顷、有林地11.5134公顷、灌木林地5.5999公顷、其他林地0.0237公顷、农村道路0.4738公顷、沟渠0.0476公顷、田坎1.03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323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4.2330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1.0079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27.3285公顷土地,作为龙胜县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大循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要督促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787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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