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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做好我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将《瓢里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瓢里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瓢里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镇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镇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2.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农村饮水安全工应急预案》。
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1.4.5 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4.6 其他原因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镇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供水单位应设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2.1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机构,负责本镇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镇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1.1 重点预防对象及其责任
(1)重点预防对象:供电设施、供水泵、供水管网、供水井、水质。
(2)重点抢修的设施:供电线路、变压器、开关柜、变频器、消毒柜、水泵管、电缆线、水泵、输水管网、闸阀、井管等。
(3)工作职责: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落实责任追究制。供水管理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密切观测设施的运行情况,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按规程操作、按规范管理,确保供水及时有效。
3.1.2 信息监测和收集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镇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镇水利部门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雨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水源储备情况,加强信息监测,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遇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性而发生污染时,由生态环境与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工程毁坏,由水利部门提供水情及水库水位变化,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3.1.3 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检测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社会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报告突发性事件。
信息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 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1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红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含3人)人以上死亡或50(含50人)人以上出现集体中毒事件;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万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1.2 橙色预警Ⅱ级(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橙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下,影响范围为乡镇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下同)1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1.3 黄色预警Ⅲ级(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黄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3000人(含3000人,下同)以上5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含10人)人以上3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1.4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蓝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1000人(含1000人,下同)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1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2 预警发布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主流媒体上发布。镇农村饮水安全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预警信息,重要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即时插播和流动播出。各部门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有效用户手中,使他们能及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4.2 Ⅰ、Ⅱ级响应
红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橙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4.2.1 工作部署
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村(居委)和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
发生Ⅱ级以上事件时,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必须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村(居委)干群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县工作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部门联动
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水供应,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镇政府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出现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事发当地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时恢复供水。
派出所要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源等事件的发生。
水利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车辆向灾区送水,保障居民应急用水。
民政部门要深入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镇水利局向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卫生健康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医疗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宣传部门除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外,要及时准确报道事件处置工作。
4.2.3 方案启动
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2.4 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下的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动员有关部门和有关村、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4.3 Ⅲ级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4.3.1 工作会商
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4.3.2 工作部署
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村、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的工程恢复工作。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镇政府应及时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村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确保事件发生地饮水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水利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安排布置,做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的计划编制。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妥善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情况安排送水。
财政部门及时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恢复重建费用,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4.3.4 方案启动
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建设。
4.3.5 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动员有关部门和有关村、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4.4 Ⅳ级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4.4.1 工作会商
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
4.4.2 工作部署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备案。
4.4.3 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应及时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饮水工程的抢险、恢复工作,确保及时恢复供水。
4.4.4 方案启动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判后报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4.5 宣传动员
有关村(居委)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组织事发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五、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水利部门负责报县水利部门实施。
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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