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5日 |
| 标 题:龙政发〔2025〕1号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7221 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临时用地租用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龙政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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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221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临时用地租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G7221
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
临时用地租用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G7221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龙胜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G7221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工程项目建设任务,项目临时用地租用安置补偿工作坚持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依法合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多途径和就近安置驻地及施工便道”的原则。
二、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土地补偿费:
1.水田、鱼塘、果园地、旱地按2536元/亩×(租赁年限+2),因为复垦后的土地要达到破坏前的耕地肥力需要2年时间对土壤进行培肥改良)。
2.荒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薪炭林地、建设用地、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公用地、村内空闲地(含晒坪用地)、民房四周空闲按2536元/亩×租赁年限。
3.荒山、荒地按2536元/亩×0.4×租赁年限。
(二)临时修往主线施工便道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复垦,不占耕地的按照农户意愿保留或复垦,保留的施工便道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交还原承包农户,由农户按照农村农用地、乡村道路管理使用。
(三)对需要使用原有乡村道路扩宽用地部分按红线内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作为国有土地管理。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临时占用水田(鱼塘)、林地、果园地及其它林地除上述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以《G7221衡阳-南宁公路(龙胜至融安段)高速公路红线内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为准。临时用地上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在租用前期突击抢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临时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与租用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致。
五、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方案经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实施,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进行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至县财政专户,并完成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临时用地面积进行复垦。复垦后的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经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由县指挥部协助财政办理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复垦由业主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群众不同意复垦的,由业主及施工单位与群众协调解决。
七、本办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