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1日 |
| 标 题:龙政发〔2022〕5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村寨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龙政发〔2022〕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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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村寨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胜各族自治县村寨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村寨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追究火灾事故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农村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农村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农村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要求,1.落实农村防火责任制的。2.未制定处置农村火灾应急预案的。3.未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农村消防队或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扑火器材设备的。4.未组织开展农村防火检查,对火源管理不严,致使火灾发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未组建农村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无农村防火公用、预防、扑救经费或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的。
2.接到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3.发生火灾后,向上一级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4.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或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农村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2.一次发生火灾受害面积,乡(镇)级30户以上,县级50户以上的。
3.一次发生火灾伤亡,乡(镇)级5人死亡以上,县级10人死亡以上的。
4.因农村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5.扑救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