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1日 |
| 标 题:龙政办发〔2022〕12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龙政办发〔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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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精神,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积极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富农服务机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县培育规范管理运营、有效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服务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0家以上,带动40%以上的农村人口发展产业,其中带动脱贫人口、防贫监测人口发展产业的比例占到全县脱贫人口、防贫监测人口总数的5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农村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
二、扶持对象及方式
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围绕县级“5+2”特色农业主导产业(中药材、富硒水果、富硒蔬菜、地方特色品种养殖、油茶、茶叶、优质稻)发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带种带养、订单生产、产销对接、农产品回收、土地流转、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带动发展产业,或提供务工岗位(半年以上)带动稳定就业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扶持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投入产业开发,保障脱贫农民群众有稳定产业收入或劳务收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经营主体)。
扶持方式主要通过以奖代补、先报后建、先建后补的项目扶持和贷款贴息(含担保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营主体实施产业基地内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种养殖生产基地的“水肥一体化”“三避技术”、标准养殖棚舍及禽畜粪便循环综合利用等设施农业建设;种子种苗选育繁育设施建设;农产品初、精加工厂房和机械设备购置;农产品田头仓储、产品分拣、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农产品品牌建设(“三品一标”认证、SC食品生产认证、富硒产品基地认证、圳品、港品、出口生产基地认证等);技术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农产品外销物流补贴、销售大户奖励等全产业链产业开发全过程。贷款贴息包括信用担保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
三、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等统筹安排。
四、奖补的限额和标准
(一)奖补的限额
1.项目奖补:原则上单个项目奖补额度按照带动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收益总额不超过2倍计算且补助补贴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50%,其中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必须大于项目投资总额50%。
2.贷款贴息:以不高于贷款时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全额贴息,先交后补;担保费用补贴按担保机构实际收取费用的50%进行补贴。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总额度不超过带动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收益总额2倍计算。
3.最高奖补限额分别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级以下普通企业(公司)不超过5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200万元、家庭农场和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不超过50万元。项目奖补和贷款贴息不可叠加享受,奖补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扶持方式实施,对有其他同类型财政资金扶持的产业奖补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种奖补政策,不予重复奖补。
(二)奖补标准(具体项目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五、扶持条件
申报扶持奖励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形式:1.项目实施经营主体为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须在龙胜各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6个月以上且在正常经营目录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银行对公账户,生产经营场地管理制度规范,办公设施齐全,服务能力较好。2.项目实施经营主体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须为脱贫攻坚期以来,参加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主办的培训结业学员。
(二)收入结构: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三)规模设置:1.企业:农业加工企业的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2.专业合作社:种植型专业合作社种植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养殖型专业合作社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流通型专业合作社年销售农产品100万元以上。3.家庭农场:基地面积50亩以上或项目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4.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基地面积20亩以上或项目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
(四)效益: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6个月以上,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带动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农民群众增收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利益联结机制:申报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必须与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建立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
1.带动发展产业:企业(公司)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5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30户以上】,家庭农场和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农户应达到10户以上【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每户每年取得的各种收益累计在6000元以上。
2.提供务工岗位:企业为(公司)为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提供务工岗位须达到10人以上,专业合作社为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提供务工岗位须达到5人以上,家庭农场和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为经营业主除外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提供务工岗位须达到2人以上,务工时间不少于6个月,务工总收入不低于6000元/年。
(六)负债与信用:申报项目实施经营主体为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七)产品竞争力:项目实施经营主体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初级农产品除外)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销率达90%以上。
六、资金补助的流程
(一)实施主体资格认定
1.申报项目实施经营主体的单位直接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2)经营主体简介和实施项目简介;(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提供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4)上年度资产负债与损益表,纳税申报表(公司或合作社须提供);(5)银行信用征信表(公司或合作社须提供);(6)经营场地产权证书或经营场地租赁协议;(7)带动发展产业的提供带动农户(含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户)带动协议,协议应标明带动方式及帮扶措施等相关内容;提供务工岗位的提供劳务用工合同;(8)带动农户(含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户)增加收入的单据、实名签字统计表册或银行流水账单。(9)其他有关证明、说明等。(10)同一法人登记有公司和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两种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组织机构的,只能以与农民紧密联系的其中一种组织形式进行资格认定,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以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主办的培训结业学员为准,不重复认定。获得资格认定后,申报的扶持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其中一个经营主体。
2.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建资格认定工作组,工作组由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工信、供销、市场监管、林业、科技、科协等相关部门委派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申报经营内容所属行业和产业类别,组建5人以上的认定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实施经营主体进行审核验收,填写附件2《龙胜县实施乡村振兴帮扶经营主体资格认定审批表》。
3.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认定工作组的认定意见,将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批复,授予乡村振兴帮扶经营主体资格,发放相关证书或牌子。
(二)实施主体申请项目
获得乡村振兴帮扶经营主体资格的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3),同时提供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项目审批
县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乡村振兴局对申报材料中联农带农富农机制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产业发展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县、乡(镇)、村干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质量进行验收,具体所需材料包括:
1.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表(附件4);
2.项目实施方案;
3.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扶持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需提供第三方咨询公司的项目预决算报告;机械设备的需提供购机合同、出厂合格证、正式发票等);
4.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5.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项目建设的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扶持对象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凭相关材料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账号信息;物化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
6.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五)公示公告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公开栏等宣传媒介,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附件5,可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异议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整改,并将调查核实后的情况重新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产业发展组审核备案。
(六)资金拨付
对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填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6)上报县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产业发展组批准后,进行资金发放公告(附件7,县乡村三级可同步进行,公告期5天),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批,资金审批完结后,将补贴资金统一划拨到县级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再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账户。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网站、微信等多种类型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完善管理服务。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管理服务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农林经旅等部门工作人员到项目实施经营主体或项目点进行服务指导,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等关键难题,推动项目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加强奖补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与农民群众建立长效的联农带农富农服务机制,解决脱贫群众稳定增收问题。
(三)强化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并对申报材料、实施项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对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自核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产业方面的惠农扶持政策。各级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经营主体资格认定和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明知奖补对象虚报而批准并造成恶劣影响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内容与《龙胜各族自治县2021年乡村振兴实施方案》(龙发〔2021〕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补助内容、补助标准和补助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的政策内容为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实施后,每年根据政策变化和实施效果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内容另行发文公布。
附件: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2.龙胜县实施乡村振兴帮扶经营主体资格认定审批表
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表
4.乡村振兴帮扶经营主体项目验收表
5-1.公示(村级)
5-2.公示(乡镇级)
5-3.公示(县级)
6.乡村振兴帮扶经营主体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7-1.公告(村级)
7-2.公告(乡镇级)
7-3.公告(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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