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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伟江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本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使用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
(三)运营管理:伟江乡人民政府公租房未出租部分可用于提供在职在岗的干部职工临时居住使用,由乡政府党政办统筹安排管理。
伟政发〔2022〕4号 伟江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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