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处罚和行政执法数据

龙市监处罚〔2026〕10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26 10:15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龙胜亿阳滑石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8MA5MQF041P   

住所(住址):龙胜县瓢里镇界泉村保江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秀菊            

身份证件号码:210381********0447

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举报单,当天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龙胜亿阳滑石制品厂位于龙胜县瓢里镇界泉村保江组,生产加工场面面积约1000(㎡),现场检查时未开展生产加工活动,有一辆大货车(车牌:桂C2****)已完成装车,未发车,无司机。车上成品共计:30吨。车上产品标签为:冕宁滑石粉,浮强,执行标准:GB15345-2012,细度:400度,通过率:≧98%,级别:TL-1滑石粉 白度:≧85°,生产厂家: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厂址:龙胜县三门镇,电话:0718-750****,重量:20±0.5kg。同在货车后方成品储存处有上述产品238袋。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显示“用时0.023秒,查询到0条信息”,未查询到有该厂信息。执法人员在现场还发现未使用的3种包装袋,(1)包装袋标识为:滑石粉,净重:25kg±0.5kg,符合:TL80-45um-98GB,执行标准:GB15342-94,桂林临桂县玉燕滑石制品厂,电话(0773)559****,手机135********,地址:临桂县二塘,邮编:54****。共计1152个,未发现有完成装袋的成品;(2)包装袋标识为:冕宁滑石粉,执行标准:GB15345-94,级别:TL-1滑石粉,细度:400目≧45um,白度:≧85%,重量:25kg±0.5kg,生产厂家:广西诚信滑石制品厂,重庆万州裕康涂料厂监制,电话:139********,(建议配合渝康胶水使用效果更佳),共计25大扎,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3扎统计,每扎共计500袋。现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广西诚信滑石制品厂”,显示“用时0.031秒,查询到0条信息”,未查询到有该厂信息。(3)包装袋标识为:冕宁滑石粉,执行标准:GB15345-2012,细度:400目,通过率:≧98%,级别:TL-1滑石粉,白度:≧85%,生产厂家: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厂址:龙胜县三门镇,电话:0718-750****,重量:25kg±0.5kg。共计20扎,执法人员随机对3扎进行抽查统计,每扎共计500个。上述产品涉嫌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经同意后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现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龙市监先登〔2026〕1号)及其清单。2026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龙胜亿阳滑石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厂内正在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局分管领导,经其同意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6〕2号)及其清单对2026年1月21日下达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中的涉案:30吨加238包生产厂家为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的浮强冕宁滑石粉,袋装打印有桂林临桂县玉燕滑石制品厂的飞燕牌滑石包装袋1152个,生产厂家为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的浮强冕宁滑石粉包装袋10000个,生产厂家为广西诚信滑石制品厂渝康冕宁滑石粉包装袋12000个,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于该厂成品储存间(库房)后门左手边空地处,并张贴封条。2026年1月22日我局予以立案,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厂经理李*配合我局对该案的案件调查工作。当日执法人员对李*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包装袋标签为“冕宁滑石粉,生产厂家: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厂址:龙胜县三门镇”的产品,属当事人与重庆浮强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该公司共订购70吨。在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生产30吨加238包(即4.76吨),剩余的35.24吨尚未完成生产,成本价***元/吨,销售价***元/吨;(2)标识为“滑石粉,桂林临桂县玉燕滑石制品厂,地址:临桂县二塘”的包装袋,共计1152个,袋子进购价**元/个;(3)标识为“冕宁滑石粉,生产厂家:广西诚信滑石制品厂”的包装袋,共计25大扎,每扎500个,共计12000个,袋子进购价**元/个;(4)标识为“冕宁滑石粉,生产厂家: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厂址:龙胜县三门镇”的包装袋,共计20扎,每扎500个,共计10000个,袋子进购价**元/个。

上述包装袋均系当事人根据合作客户提供的包装袋样式进行制作包装袋。

另查明,当事人与桂林临桂县玉燕滑石制品厂无相关授权生产等关系,该包装袋由南宁客户提供样板,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使用该包装袋的成品。生产厂家为:广西龙胜三门滑石制品厂、广西诚信滑石制品厂未实际存在,除现场查获的34.76吨产品以外,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使用该包装袋的其他成品。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7852.6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材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于秀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部分原料购进票据、送货单、电子过磅单、送(销)货单、滑石粉销售合同、商标注册证1份、商标及包装袋使用授权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影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6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6〕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处罚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了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5“适用情形 1.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适用情形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34.76吨及包装袋23152个;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8926.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1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