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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市监处罚〔2025〕71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0 18:0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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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5KXKHG8U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县龙脊镇和平村里排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兆忠

身份证件号码:610202********0817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和平村里排组进行现场查,现场拨打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登记时法定代表人李兆忠的联系电话:151********处于无法接通状态,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登记时提供的材料找到该公司的住所,该公司位于桂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场所内执法人员联系了距离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约50米的龙脊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李**同志(警员编号:45*****),在该同志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地址上是一座一层楼的旧木房屋,大门和窗户紧闭,在该木房一楼大门及其房屋周边未发现挂有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的牌匾,在该木房的左侧大门上挂有一个龙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牌匾。现场没有发现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经营的痕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5年9月23日报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成立,从2017年度至2021年度,当事人每年均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2年度至2024年度都没有报送年度报告。由于2022年至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于2023年07月04日、2024年07月08日、2025年07月02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反馈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反馈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桂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我局执法人员出具了一份证明,自2020年1月以后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已经被桂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回,该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同时龙脊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公司近4年已经没有在该地址上经营。因该经营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故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现场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1、2、3、4页,桂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龙脊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协议书(桂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兆忠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无偿提供场地证明原始档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使用的事实。

4.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异常名录信息1页,证明当事人存续经营状态未办理歇业登记及2022、2023、2024年度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

2025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吊销龙胜县昊祥博物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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