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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市监处罚〔2025〕64号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0 17:45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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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A7JKD29L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和平街新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国辉

身份证件号码:440524********365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情况: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拨打了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时留下的电话,电话号码为空号。我局执法人员在房屋提供者廖**和居委会主任戴*同志的陪同下,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和平街新大桥头(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表登记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地址上建有一栋三层房屋,现一楼为龙胜**饭店的经营场所,正在正常营业;二、三楼用于住宿经营,该房屋内外没有发现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房屋周围没有发现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牌匾,也没有发现与矿业有关的企业在此经营的痕迹。执法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和平街新大桥头核查时询问了房屋提供者廖**同志,其表示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在这个地址营业过,只是借用其房产证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而已,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具体信息不详。陪同核查的和平居委会主任戴*也表示,在和平街新大桥头从来就没有发现过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在,也不熟悉该企业的法人周国辉这个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5年8月25日报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成立,自公司成立之后至今,就未报送过年度报告。由于2022年至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于2023年07月04日、2024年07月08日、2025年07月02日被列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反馈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截至2025年7月2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反馈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龙脊镇龙脊居委会于2025年9月26日向我局执法人员出具了一份证明,在和平街以及居委会管辖范围内,从来就没有发现过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也不熟悉该企业的法人周国辉。因该经营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故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年报企业名单,证明未做税务信息确认。  2.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年报企业名单,证明无执行案件、未查封股权。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登记场所所在地址。  6.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7.龙脊镇和平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在和平村管辖范围内经营过。

2025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现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龙胜县辉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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