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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县大木饲原料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672465206Y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乡和平村大木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世明
身份证件号码:452328********001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截至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龙胜县龙脊镇和平村大木组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登记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只好联系了龙脊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刘**同志到场见证,在刘**主任的陪同下一起走访了该厂与龙胜和平大木组签订租用田地协议的农户之一彭**同志了解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刘**、彭**两位同志陪同下,来到和平村大木组行走一圈,没有发现龙胜县大木饲原料厂存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5年9月12日报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龙胜县大木饲料厂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从2008年3月至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自2013有电子数据记录年报以来就没有按时年报过。2015年7月13日起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8月21日,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异常名录(标准库生成)。周而复始,直到调查结束,该企业依然没有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依然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目录中。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反馈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截至2025年7月2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反馈当事人未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查封股权。当事人在2008年与龙胜和平大木组的9个村民签订了租用田地协议书和租用荒地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当事人就一直未建厂,未挂牌,无办公场所,也无后续进展。因当事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没有留下大木组的具体地址,也没有留下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是否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反馈信息》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否清算备案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已查封股权反馈信息》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和平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说明(文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证明龙胜县大木饲原料厂已经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
4.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异常名录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龙胜县大木原饲料厂的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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