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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莱斯可可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8MA5L3KWQ26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西城步行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显波
身份证件号码:450328********2137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滥用专项整治方案对位于广西桂林龙胜县龙胜镇西城步行街4#1号门面的龙胜莱斯可可蛋糕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经营者未能提供实测计量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设立专柜存放,且未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无法提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加工间操作台旁货物架上发现有1瓶复配着色剂-黄色 油性色素(生产方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3/08/20,保质期:18个月,使用限量:≤0.03%,适用范围: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或按GB2760标准使用)、1瓶复配着色剂(金黄色)(生产方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20230604,保质期:24个月,使用限量:≤0.01%,适用范围:糕点上彩装或按GB2760标准使用)、1瓶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杜松绿(进口商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25日,保质期:36个月,使用范围: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使用量:按照GB2760-2014标准适量添加)、1瓶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叶绿色(进口商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净含量:28.3克,生产日期:2020年03月18日,保质期:36个月,使用范围: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使用量:按照GB2760-2014标准适量添加),截至检查当天,上述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5〕25号)以及《财物清单》(龙市监强制单〔2025〕25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5年11月17日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陈显红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8日已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被扣押的1瓶复配着色剂-黄色 油性色素(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3/08/20,保质期:18个月)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淘宝店铺名为****烘培(供货商营业执照:广西*****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元/瓶;上述被扣押的1瓶复配着色剂(金黄色)(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20230604,保质期:24个月)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从淘宝店铺名为****烘培(供货商营业执照:广西*****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元/瓶;上述被扣押的1瓶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杜松绿(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25日,保质期:36个月)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从淘宝店铺名为****烘焙工作室(供货商营业执照:郑州市二七区**烘焙工作室)购进,购进价**元/瓶;上述被扣押的1瓶 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叶绿色(净含量:28.3克,生产日期:2020年03月18日,保质期:36个月)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淘宝店铺名为** 烘焙包装(供货商营业执照:温州市鹿城区****食品店)购进,购进价为**元/瓶,本局按进货价计算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认定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黄色 油性色素等4种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为200.25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及销售台账或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凭证,本局无法查清上述4种涉案食品添加剂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制作蛋糕成品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200.25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提供了淘宝店铺交易截图和供货商广西*****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烘焙工作室、温州市鹿城区****食品店证照影印件,按照规定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件结束调查之日,本局和当事人也未收到涉案产品产生不良事件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
另查明,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内容,也未使用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行为。2025年11月2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工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内容,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龙胜莱斯可可蛋糕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经营者陈显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陈显红身份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28日《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5〕25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龙市监强制单〔2025〕25号)各1份,现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11页,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11月19日对龙胜莱斯可可蛋糕店受委托人陈显红的《询问笔录》1份、淘宝交易截图影印件6份、供货商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影印件、郑州市二七区**烘焙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温州市鹿城区****食品店店铺营业执照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龙胜莱斯可可蛋糕店行政处罚信息网页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送达回证》3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2025年1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8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内容,未使用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购买、使用和贮存,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内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的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如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购买、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凭证,或者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黄色 油性色素等共4种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属于首次违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5年11月26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截至案件调查结束,本局和当事人也未收到案涉产品产生不良事件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经营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的蛋糕已销售,货值金额为200.25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违法行为“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中减轻处罚的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因此不列入。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违法行为“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1瓶复配着色剂-黄色 油性色素、1瓶复配着色剂(金黄色)、1瓶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杜松绿、1瓶 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叶绿色;2.罚款2000元。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1瓶复配着色剂-黄色 油性色素、1瓶复配着色剂(金黄色)、1瓶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杜松绿、1瓶 wilton惠尔通复配着色剂-叶绿色;
3.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的非税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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