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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相华
地 址:龙胜县龙胜镇兴龙北路63号201室
负责人: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4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三门镇大地村10林班78.1小班的部分林木进行了采伐,经现场调查核实:滥伐杉木总株数151株,林木总蓄积5立方米,林木总材积3立方米,该林地为一般商品林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5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151株2倍的树木302株。
2.处滥伐杉木3m³价值500元/m³元3倍的罚款4500元;以上罚款合计:肆仟伍佰元(4500.00)的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35331201010305416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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