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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669706582M
地 址:龙胜镇双洞村柚子坪
法定代表人:全 斌 职务: 总经理
根据龙胜镇城南社区苗园路福安巷12号1楼发生一起燃气居民用户因使用燃气热水器不当引起一氧化碳中毒造成4人就医的事件,本机关于 2025 年12月 24 日对你站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站下设供应点违法事实如下:你站下设的龙胜镇城北供应点的配送人员在对用户秦*安家送气时,没有认真做好随瓶安检,未对用气环境和燃烧器具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而且送气工在随瓶安检时上传给APP管理后台的图片与实际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向用户出具书面隐患告知或进行有效警示,也未依据安全规定采取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以消除现实危险,导致此次中毒事件的发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证实了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没有做好负有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确保用气安全的法定义务;
证据二: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总经理全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没有做好负有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确保用气安全的法定义务;
证据三: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北门供应点负责人吴*河、经营管理员李*娥、送气工赵*斌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了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没有做好负有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确保用气安全的法定义务;
证据四:主管部门龙胜县燃气管理中心对鹏程液化气站燃气用户的例行检查抽查的《记录表》证实了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没有做好负有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确保用气安全的法定义务。
2026 年3 月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龙住建罚告字〔2026〕第 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站城北供应点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 十七 条第 一 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七)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本机关决定对你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自你站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建设路7号5楼)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去指定银行营业厅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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