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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龙胜泰丰农机有限公司等10家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上述市场主体)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53号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上述市场主体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秦光丽、石俊雄 联系电话:0773-7511228
特此公告。
附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2025年拟吊销的经营主体名单
2.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