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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林罚决字〔2025〕第02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02 18:3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作者: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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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永兵

地  址:龙胜县瓢里镇思陇村大寨四组350号

负责人: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至12月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瓢里镇老瓢平公路边(坪岭村6林班389小班)林地内倾倒土方、石粉造成林地被毁坏,毁坏林地总面积0.0683公顷(1.0245亩),此地块归属于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在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毁坏林地总面积683㎡(1.024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10元所需费用6830元一点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7513元(柒仟伍佰壹拾叁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35331201010305416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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