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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胜各族自治县鹏程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日新路2号商贸城3幢307室-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凯城
你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劳务派遣业务申请,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公司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许可证编号为:L450328202201
许可事项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
请你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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