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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林地审字〔2024〕8号三门镇同烈村田湾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同烈公路至田湾组林区道路建设项目

2024-02-21 17:20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作者: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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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同烈村田湾组:

经审查,你组于2024年1月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三门镇同烈村田湾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同烈公路至田湾组林区道路建设项目林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三门镇同烈村田湾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同烈公路至田湾组林区道路建设项目,使用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同烈村1林班56.2、56.1小班的林地面积共0.0362公顷(用材林林地0.0362公顷;重点商品林地0.0362公顷;林地等级为Ⅲ级0.0362公顷)。

二、要依法兑现有关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需要采伐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乱弃土,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修筑林区道路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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