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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办幼儿园:
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现行收费标准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核定的。由于近几年物价水平逐年上涨,该标准已不能适应幼儿园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0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广西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发展需求及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了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调整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县城区级示范幼儿园: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每月360元;
2、县城普通幼儿园: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3、乡镇所在地中心幼儿园: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
4、村级幼儿园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 元。详见下表:
|
等级 |
原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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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示范幼儿园 |
300元/人·月 |
360元/人·月 |
|
县级普通幼儿园 |
150元/人·月 |
300元/人·月 |
|
乡镇中心幼儿园 |
90元/人·月 |
18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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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幼儿园 |
90元/人·月 |
160元/人·月 |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幼儿缴纳保教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
(二)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四)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合同自治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五)有寄宿生(不含午托)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六)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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